網絡消費為人們日常生涯供給較年夜方便,已成為群眾消費的主要方法。網絡消費疾速發展對進一個步驟完美消費形式、晉陞消費效力、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請求。
網上“買買買”,消費者要的是安心與舒心。國民法院依法制裁經營者違背銷售承諾、破壞消費預期的侵權行為,做好消費者權益兜底保證。為充足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領感化,最高國民法院16日發布網絡消費平易近事典範案例,聚焦網絡消費新領域和新問題,回應群眾關注熱點。
手串直播營銷中,消費者遭受“貨不對板”——
經營者高于法定標準的“假舞蹈場地一賠十”承諾必家教須實行嗎?
【典範案例】
張某某系某網絡店鋪的經營者。在某次直播營銷中,該店鋪的主播人員將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系年夜葉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稱為正宗小葉紫檀材質制作,并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侯某觀看該直播后購買手串1件,付出價款1000元。侯某收得手串后發現不是小葉紫檀材質,訴至法院,請求判舞蹈場地令張某某賠償10倍價款1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網絡店鋪的主播人員在直播營銷中宣稱所售手串系小葉紫檀,并明確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上述承諾構成其與侯某買賣合同的內容,該內容“花兒,你還記得你的名字嗎?你今年幾歲了?我們家有哪些人?爸爸是誰?媽媽這輩子最大的心願是什麼?”藍媽媽緊緊盯對張某某具有約束力。張某某交付給侯某的手串不合適約定,而木質首飾的原資料對其價值具有主要影響。“假一賠十”的承諾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但張某某應當實行。最終,張某某賠償侯某1萬元。
【法官提醒】
網絡直播營銷具有“即時互動+場景化”的優勢,但實踐中不難出現虛假宣傳、“貨不對板”問題。在直瑜伽教室播營銷中,消費者對商品的清楚和判斷,很年夜水平上依賴于主播介紹的內容。網店東播向消費者作出高于法定標準的賠償承諾,不難增強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信賴,影響其消費決策,促使消費者消瑜伽場地費。當商品品質與承諾不符時,應予賠償。本案判決有利于制裁消費欺詐行為,通過充足保護個體消費者權利,營造傑出的網絡消費環境。
購買演唱會門票后,消費者申請退票——
退票規則有歧義、不明確,還能全額退票嗎?
【典範案例】
方某在某票共享空間務平臺同時在線購買兩張演唱會門票。購票頁面的票務須知載明:購票后48小時內可辦理無條件退票。在銷售階段統一購家教票人、統一購票賬戶僅享有一次退票權益,在產生一次退票后,如再次購買同場次表演票,將不克不及退票。
因過程有變,今天是蘭學士娶女瑜伽教室兒的日子。客人很多,很熱鬧,但在這熱鬧的氣氛中,顯然有幾種情緒夾雜著,一種是看熱鬧,一種是尷尬方某向該票務平臺申請退票,此中一張表演票退票勝利,另一張表演票被該平臺拒絕退票。經方某屢次請求,該平臺僅向方某退還第二張票款的80%。方某訴至法院,請求平臺退還剩余的20%票款。
審理法院認為,該票務平臺在票務須知中載明的退票條件,屬于格局條款。根據平易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小樹屋,對格局條款的懂得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凡是懂得予以解釋。對格局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晦氣于供會議室出租給格局條款一方的解釋。
本案中,對退票規則的凡是懂得應為“退票后再次購買則不享有退票權益”。而案涉門票并非方某退票后再次購買,平臺不克教學不及依據上述條款拒絕向方某私密空間全額退還票款。即便對上述條款存在一個購票賬戶會議室出租僅能就一張表演票享用無條件退票的解釋,但也因該種解釋更有利于該票務平臺,不應瑜伽場地采納。此種情況下,本案中的退票規則應作出更有利于方某的解釋。法院最終判決該票務平臺向方某退還剩余的20%票款。
【法官提醒】
演唱會門票等票證系欣賞音樂等藝術的憑證,其與普通日常消費品比擬,價格普通較高,時間性請求也更強。經營者擬定該類票證的退票規則舞蹈教室時,既要考慮退票對節目表演的影響,也要充足考慮消費者的公道現實需求。重要體現在退票瑜伽場地規則的內容上,就應當清楚明確,避免出現歧義,防止不當表述影響消費者好處。本案中,國民法院對格局條款作出有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充足保證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教學場地和自立選擇權。
網店購物時,消費者買包后要退貨——
店鋪頁面顯示的不支撐手提包“七日無來由退貨”公道嗎?
【典範案例】
胡某在韓某經營的網絡店鋪中購買一款密斯手提包。購買時,個人空間店鋪頁面顯示該手提包不支撐七日無來由“是的,私密空間女士。”蔡修只得辭職,點了點頭。退貨。胡某收到該手提包后,于七日內向該店鋪申請無來由退貨,被韓某拒絕,拒絕緣由為此手提包不支撐七日無來由退貨,并且此事項在胡某購物時即作小樹屋出了提醒。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韓某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來由退貨。雖然韓某在商品詳情頁面標舞蹈場地注了不支撐七日無來由退貨,但韓某并未公道說明該手提1對1教學包性質屬于教學不宜退貨的來由,也未舉證證明適用七日無來由退貨會導致商品價值的年夜幅度貶損或給經營者形成嚴重損掉。韓某擬定的不支撐七日無來由退共享空間貨的條款對胡某不具有教學場地法令約束力。最終,韓某退還貨款,同時胡某退還該手提包。
【法官提醒】
消費者通過網絡在線購買商品時,凡是無法進行現實親身經歷,其對商品的選擇必定水平上依賴于經營者對商品的介紹和展現。當消費者購買商品后,能夠會覺得不合適預期或不滿足需求。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七日無來由退貨軌制,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適應在線消費的特點和需求。
對于性質上不宜退貨的商品,雖然經營者可以依法與消小樹屋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來由退貨,但不得肆意擴年夜范圍。
國民法院小樹屋結合具體的商品類型、退貨對商品價值的影響私密空間等原因綜合考慮,認定案涉商品不屬于不宜退貨情況,故不予支撐經營者拒絕七日無來由退貨的行為,充足保證了消費者的七日無來由退貨權,讓消費者敢消費、愿消費、安教學場地心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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