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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祥:冒台包養app名行騙罪與欺騙罪關系新論

 

摘要:就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關系而言,我國實際界存在“連累犯說”“想象競合說”和“法條競合說”3種學說。“連累犯說”顯然是不克不及成立的。“想象競合說”以冒名行騙罪的組成要件不包括說謊取財物的內在的事務為條件,而該條件也是不克不及成立的。冒名行騙罪侵略的法益除國度機關的威望及正常運動之外,還包含財富好處在內的天然人或許包養網 單元的包養 符合法規權益。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年夜以上財物的場所,從本質上看,僅存在損害一個法益的現實。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這種競合關系不屬于特殊關系,而屬于穿插關系。對此,應該根據“重法優于輕法”的準繩,按照處分較重的規則科罪處分。

要害詞:冒名行騙罪 欺騙罪 想象競合 法條競合 重法優于輕法

 

1997年修訂的《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266條規則了欺騙罪,第279條規則了冒名行騙罪。冒名行騙罪的包養 客不雅方面表示為以冒充的國度機關任務職員的成分停止誇耀,應用人們對國度機關任務職員的信賴,說謊取不符合法令好處的行動。欺騙罪的客不雅方面表示為虛擬現實、隱瞞本相,說謊取數額較年夜的公私財物的行動。如許,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的不符合法令好處系公私財物的場所,便觸及若何區分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關系的題目。對此,持久以來,在我國刑法學實際中存在分歧的學說,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行中也存在分歧的做法。此中的核心題目是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的關系畢竟是想象競合仍是法條競合以及在懂得為法條競合的情形下若何掌握其處置準繩的題目。現實上,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分以及法條競合的處置準繩是我國刑法學實際界多年來爭辯不休的話題,而關于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關系的爭辯則系該話題的縮影。是以,對該題目的會商,有助于推動對刑法競合論的研討。筆者在就與包養網 該題目有關的分歧學說予以述評的基本上,對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的穿插競合關系及“重法優于輕法”的處置準繩加以證成,并對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所激發的違反1997年《刑法》第266條后半段的規則和罪刑法定準繩的疑問予以解答,以期對刑法競合論中所存在的困難的處理有所裨益。

一、關于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關系的實際述評

(一)關于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關系的分歧學說

經由過程對相干研討結果停止剖析可以看出,關于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關系,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以下3種分包養網 歧的學說。

其一,“連累犯說”。持該說者以為,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的,系以說謊取財物為目標,且行動人所采用的手腕行動同時合適冒名行騙罪的組成要件,因此屬于連累犯的情況。對此,根據連累犯的處斷準繩,應該擇一重罪論處。行動人說謊取財物數額不年夜的,應以冒名行騙罪論處。

其二,“想象競合說”。持該說者以為,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所侵略的法益分歧,前者侵略對國度機關的公共信任,后者侵略財富權。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年夜的財物的,顯明損害了立法者建立兩個罪名維護的法益,應該認定成立想象競合。只要認定成立想象競合,昭示行動同時組成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只不外實用一個較重的法定刑,才幹夠對行動的犯警內在的事務停止周全評價,完成對兩種犯法的普通預防和特別預防的目標。是以,行動人僅偶爾說謊取大批財物的,不影響對其行動停止冒名行騙罪的認定;若行動人說謊取財物的行動知足數額較年夜、數額宏大或許數額特殊宏大尺度的,則成立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想象競合。對此,應從一重罪處斷。

其三,“法條競合說”。持該說者以為,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的場所,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在持該說者的外部,就對在此種情形下的法條競合應該若何處置而言,又有分歧的看法。一種看法是,固然欺騙罪與冒名行騙罪之間存在通俗法與特殊法的法條競合關系,可是對于“說謊”可以作量上的差別看待。對統一個詞在堅持其內在分歧的情形下作量上的限制,與我國刑法的規則之間并不存在沖突。從1997年《刑法》第279條關于冒名行騙罪的表述可以看出,該罪只能包含說謊取財物數額較年夜、數額宏大或許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與之絕對應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許,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范圍內,就存在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的堆疊關系題目。對行動人所實行的處在堆疊關系范圍內的行動,應該以冒名行騙罪科罪處分。這合適“特殊法優于通俗法”準繩。對行動人實行的處在堆疊關系范圍之外的、說謊取財物數額特殊宏大或許有其他特殊嚴重情節的行動,則應該以欺騙罪科罪處分,對于行動人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的行動應該作為從重情節停止評價以完成罪刑平衡。另一種看法是,就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法條競合的處置而言,在普通情形下,應以冒名行騙罪科罪處分,但對于前述處在堆疊關系之外的行動,則應該以處分較重的欺騙罪科罪處分。這種看法在必定水平上獲得了相干司法說明和司法說明性文件的支撐。

(二)“連累犯說”與“想象競合說”之否認

筆者以為,就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關系而言,“連累犯說”與“想象競合說”均不克不及成立。

1.“連累犯說”之否認

普通以為,就連累犯的成立而言,請求行動人以實行某一犯法為目標,而實在施的方式行動或成果行動又組成其他犯法。由此可見,具有連累關系的數個行動冒犯分歧的罪名包養 是連累犯成立的必須具備前提。這就意味著,連累犯請求具有連累關系的數個行動均可以或許自力組成犯法。而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的場所,固然行動人所實行的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的行動與說謊取財物的行動之間具有手腕行動與目標行動的連累關系,可是這兩種行動并不合適連累犯成立所必需具有的具有連累關系的數個行動均可以或許自力組成犯法的前提。由于純真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的行動并未被我國刑法分則規則為犯法,是以,以為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的行動成立連累犯純屬無稽之談。與此相相似的情況在擄掠罪的場所異樣有所反應。固然擄掠罪的客不雅方面所包含的強迫方式與強取財物之間存在手腕行動和目標行動的連累關系,可是這兩種行動中的手腕行動未必均可以或許自力組成犯法,如稍微暴力的手腕行動就是這般。如許,就不克不及以為以強迫手腕強取財物的行動成立連累犯。

2.“想象競合說”之否認

包養

“想象競合說”以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侵略的法益不雷同為條件,即前者侵略的法益是國度機關的威望及正常運動,不包含財富好處,后者侵略的法益則僅包含財富好處。“兩罪的法益并不存在包括關系。”對此,我國立法機關的相干人士指出,就冒名行騙罪而言,其說謊取的對象是除財富以外的其他好處,如位置、待遇、聲譽等,其損害的法益并不包含財富好處。對于以說謊取財物為目標而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的行動,應該以欺騙罪科罪處分。據此,外行為人說謊取數額較年夜以上財物的場所,“假如僅認定為冒名行騙罪,就沒有評價行動對財富的犯警損害內在的事務;假如只認定為欺騙罪,就沒有包養 評價行動對國度機關公共信譽的犯警損害內在的事務。只要認定為想象競合,在判決中昭示行動冒犯上述兩個罪名,只是實用一個重法定刑,才幹周全評價行動的犯警內在的事務”。

可是,將說謊取財物行動消除在冒名行騙罪組成要件的內在的事務之外,是經不起斟酌的。一方面,依據1997年《刑法》第279條的規則,冒名行騙罪的客不雅行動要素既包含“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又包含“冒名行騙”,兩者之間存在手腕行動與目標行動的關系。這里的“冒名行騙”包括說謊取財富、位置、聲譽、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好處的內在的事務。1997年《刑法》第279條并未對冒名行騙的對象作出不包含財富好處的限制。將冒名行騙的對象限制為財富好處以外的其他好處,并不合適1997年《刑法》第279條規則的文義。在實行中,大批的冒名行騙案件都觸及說謊取財物的題目。并且,相干的司法說明和司法說明性文件也明白承認冒名行騙的對象包含財物。筆者留意到,在論述冒名行騙罪的犯法組成時,保持“想象競合說”的學者指出:“冒名行騙,是指以冒充的成分停止誇耀、詐騙,但不以說謊取某種好處為要件”。這現實上系基于順應不雅點論證的需求而報酬地對冒名行騙的寄義停止了截取。假如僅出于傾慕虛榮而非為了說謊取好處,招搖過市、誇耀成分,那么就不觸及“撞說謊”的題目。如許,一旦分開犯警好處,“撞說謊”就會顯無暇洞無物,由此就不成能對其內在的事務停止正確的界定,這同離開財物就不成能對欺騙罪中的“說謊取財物”停止正確界定是一樣的事理。另一方面,保持“想象競合說”的學者在其晚期出書的刑法學教科書中指出,1997年《刑法》第279條規則的冒名行騙罪準繩上不克不及評價說謊取財物的情況;即使以為該罪可以評價說謊取財物的情況,也不克不及以為其可以評價說謊取數額較年夜的財物的情況。不然,就不難瞄準確區分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形成困擾。持這種不雅點者將冒名行騙行動侵略好處的范圍限制為數額較年夜的財富以外的好處。這里的題目是,聲譽、聲譽、位置、情感等好處都可以成為冒名行騙行動侵略包養網 的好處,數額較年夜的財富這種罕見的好處反而不克不及成為冒名行騙行動侵略的好處,這是極不和諧的。并且,以說謊取財物的數額作為區分尺度,將說謊取財物數額較小的情況歸入冒名行騙的范圍,將說謊取財物數額較年夜以上的情況消除在冒名行騙的范圍之外,在邏輯上也很難說得通。以被侵略的財富好處一旦到達數額較年夜以上的水平就應該直接依照欺騙罪科罪處分作為來由,將數額較年夜包養 以上的財富好處消除在冒名行騙罪侵略的好處之外,現實上系報酬地限制了法條競合的成立范圍。而只要將數額較年夜以上的財富好處歸入冒名行騙罪侵略的好處范圍,才會使得刑法從分歧的方面臨財富好處的維護趨于周密。

現實上,將說謊取財物行動消除在冒名行騙罪組成要件的內在的事務之外,與對冒名行騙罪侵略的法益的熟悉不到位存在親密的聯繫關係。在我國刑法學實際中,即便前述保持“法條競合說”的學者也以為,冒名行騙罪侵略的法益是“國度機關的威望及正常運動”。這現實上僅指明了冒名行騙罪中的“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行動侵略的法益的內在的事務,包養 而并沒有顧及冒名行騙罪中的“冒名行騙”行動侵略的法益的內在的事務。我國刑法建立冒名行騙罪的目標既包含維護以冒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的手腕所侵略的國度機關的威望及正常運動,也包括維護冒名行騙罪所侵略的天然人或單元符合法規權益。而在沒有顧及冒名行騙罪侵略法益的內在的事務的情形下,說謊取財物能否屬于冒名行騙罪組成要件的內在的事務就顯得可有可無了。

筆者還留意到,有論者為清楚決將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特殊宏大財物的行動認定為組成1997年《刑法》第279條規則的冒名行騙罪會形成違反罪惡刑相順應準繩的困難,以為1997年《刑法》第279條最基礎不包含說謊取財物數額特殊宏大的情況。是以,行動人說謊取數額特殊宏大財物的行動,屬于一行動冒犯數法益的想象競合的情況。對此,應該按照屬包養 于重法的1997年《刑法》第266條的規則予以處置。可是,想象競合的成立以行動冒犯數個罪名為條件。既然該論者以為行動人說謊取數額特殊宏大財物的行動不組成冒名行騙罪,那么,該行動就僅組成欺騙罪。如許,想象競合的成立也就無從談起。并且,根據這種不雅點,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宏大財物的行動,可以或許包括在與冒名行騙罪情節嚴重的情況絕對應的減輕組成范圍內加以評價,而與該行動比擬迫害性更年夜的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特殊宏大財物的行動反而不克不及包涵在該減輕組成的范圍內停止評價。這種不雅點,就沒有了。其實令人無法接收。

在說謊取財物不成能從冒名行騙罪組成要件的內在的事務中予以剝離的情形下,將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的行動認定為組成冒名行騙罪,就不會呈現上述保持“想象競合說”的學者所說起的“假如僅認定為組成冒名行騙罪,就沒有評價行動對財富的犯警損害”的題目。現實上,將該行動認定為可以組成冒名行騙罪,既觸及行動對國度機關的威望及正常運動停止犯警損害的評價,也統籌了行動對財富停止犯警損害的評價。是以,并不會呈現成立想象競應時所請求的以冒名行騙罪或欺騙罪的規則均不克不及對行包養網 動的犯警內在的事務停止周全評價的題目。如許,“想象競合說”就不克不及獲得支撐。

由此可見,在關于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關系的上述3種學說中,“連累犯說”和“想象競合說”均是不克不及成立的。這般一來,假如必定要在上述3種學說中選擇最具公道性的一種學說,那么就非“法條競合說”莫屬了。對此,尚需求停止詳細的論證。

二、“法條競合說”之證成

(一)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關系:穿插關系的法條競合

如上所述,冒名行騙罪的組成要件包括說謊取財物的內在的事務,其侵略法益包含財富好處。如許,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年夜以上財物的場所,從概況看,行動侵略了數個法益,冒犯了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兩個罪名,似乎成立想象競合,可是,從本質看,行動只侵略了立法者建立冒名行騙罪所維護的法益(國度機關的威望和正常運動以及天然人或單元符合法規權益)。由於在這種場所,財富好處屬于天然人或單元符合法規權益的本質內在的事務。假如以為財富好處屬于天然人或單包養 元符合法規權益以外自力的法益,那么就意味著后者屬于完整虛無的工具而沒有任何本質內在的事務。

在此,可以聯絡接觸以殺人居心實行縱火行動侵略的法益停止進一個步驟的會商。主意“想象競合說”的學者指出,外行為人采用縱火的手腕意圖完成殺人目標的場所,該行動人僅實行了一個縱火的犯法行動,但該行動卻具有迫害公共平安和褫奪別人性命的雙重屬性,該行動同時包養網 合適縱火罪與居心殺人罪的組成要件。是以,以殺人的居心實行縱火行動并迫害公共平安的,成立想象競合犯。筆者以為,在以殺人的居心實行縱火行動并迫害公共平安的情形下,從概況看,一個行動侵略了數個法益,冒犯了居心殺人罪與縱火罪兩個罪名,似乎成立想象競合犯,但行動在本質上僅侵略了一個法益。由於作為縱火罪法益的公共平安是指不特定或許大都人的性命、安康或許嚴重公私財富的平安。在作為縱火罪法益的公共平安詳細表示為不特定或許大都人性命平安的場所,其與作為居心殺人罪法益的性命權就處在重合狀況。可以說,在這種場所,性命權這一法益屬于公共平安的詳細表示。而假如以為性命權屬于公共平安以外自力的法益,那么公共平安就會顯無暇洞無物。對此,能夠會有人以為,居心殺人罪的犯法對象是特定的人,而在以縱火手腕意圖完成殺人目標的場所,犯法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許大都人。是以,居心殺人罪的規則與縱火罪的規則之間不成能存在法條競合關系;以殺人的居心實行縱火行動并迫害公共平安的,只能成立想象競合犯。可是,就將居心殺人罪的犯法對象經由過程限制說明的方式限制為特定的人可否成立而言,是存在疑問的。普通而言,立法者建立居心殺人罪維護的法益是別人的性命權。這里的“別人”,理應既包含特定的人,也包含不特定的人。如許,對不特定的人的性命權“我認為。”彩修毫不猶豫的回答。她在做夢。,就既可以由在立法中經由過程設置居心殺人罪的規則供給維護,也可以由在立法中經由過程設置迫害公共平安犯法的規則加以維護,是以便使得我國刑法對人的性命權的維護趨于周密和無力。而假如以為立法者建立居心殺人罪維護的法益是特定的人的性命權,那么就會使得我國刑法對性命權的維護有掉周全和乏力。現實上,以為建立居心殺人罪維護的法益是特定的人的性命權,系為否認居心殺人罪的規則與縱火罪的規則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即基于不雅點論證的需求而停止的報酬限制。同理,在路況闖禍致人逝世亡的場所,作為過掉致人逝世亡罪法益的性命權屬于作為路況闖禍罪法益的路況運輸平安的詳細內在的事務,兩者處在重合狀況。是以,路況闖禍致人逝世亡的行動在本質上也僅觸及損害一個法益的現實,侵略了一個犯法的法益。

行動畢竟是侵略一個罪名維護的法益仍是侵略數個罪名維護的法益,系區分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的要害尺度。詳細而言,在法條競合的場所,從概況看,行動冒犯了數個罪名,侵略了數個罪名維護的法益,但由于以數個罪名中的此中一項規則就可以對行動的犯警內包養 在的事務停止周全的評價,是以,從本質看該行動只侵略了某一個罪名維護的法益。而在成立想象競合的場所,行動在本質上侵略了數個罪名維護的法益,以數個罪名中的任何一項規則均不成能對行動的犯警內在的事務停止周全的評價。這正如保持“想象競合說”的學者所指出的,應該以實用單個法條可否充足、周全地評價行動的犯警內在的事務作為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尺度。據此,行動人實行的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年夜以上財物的行動,表現的即是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法條競合關系,而非想象競合關系。

現實上,法條競合是法令條則的競合,是法條的景象形狀;想象競合是犯法行動的競合,是犯法的實際表示形狀。法條競合是由犯法侵略的社會關系的錯綜交錯以及法令的交織規則形成的,法條之間的這種聯絡接觸不以犯法的產生為轉移。在判定法條競合能否存在的場所,只需從邏輯上對數個法條所描寫的組成要件停止剖析即可得出結論。假如存在重合的部門,那么就可以確定法條競合關系的存在,而停止這種判定完整可以離開詳細的案件現實。無論何種法條競合,其構成競合的底層邏輯均為法條規則的組成要件之間存在重合的部門。但是,想象競合則完整構成于偶爾產生的個案的法益損害現實(成果)的疊加,與法條或許組成要件自己的關系有關。由此,經由過程對1997年《刑法》第266條、第279條的規則停止剖析,從冒名行騙罪和欺騙罪的組成要件存得不提防。他悄悄地關上了門。在重合部門,也可以得出兩者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的結論。依據1997年《刑法》第266條的規則,欺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年夜的,組成欺騙罪。依據1997年《刑法》第279條的規則,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冒名行騙的,組成冒名行騙罪。這里的“欺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年夜的”,當然包含“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至公私財物”的情況。如許,行動人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年夜的公私財物的行動,就同時冒犯了冒名行騙罪和欺騙罪的規則。

從類型看,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的法條競合并非特殊法條與通俗法條的競合(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而是穿插競合。詳細而言,就欺騙罪的成立而言,我國刑法并未對其手腕行動停止過多的限制,因此作為冒名行騙罪客不雅行動要素的“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行動就異樣可以包括在欺騙罪的手腕行動之中。這般說來,規則欺騙罪的法條可謂是通俗法條,規則冒名行騙罪的法條可謂是特殊法條。冒名行騙罪中的說謊取各類好處包含作為欺騙罪成果要素的說謊取財富好處的情況。如許,規則欺騙罪的法條就可謂特殊法條,規則冒名行騙罪的法條就可謂通俗法條。既然“兩罪已是互為特殊法與通俗法的關系,再往區分誰是誰的通俗法,誰是誰的特殊法,簡直是不成能的事了”。是以,就規則欺騙罪和冒名行騙罪的法條而言,很難說哪一個法條是通俗法條,哪一個法條是特殊法條。現實上,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法條競合關系的構成,“并非立法者以某一犯法為基本,基于某種特別維護需求,加以需要限制所致,而是社會關系錯綜復雜,立法者在作刑律例按時,由于立法技巧的局限性,不免呈現的一種穿插競合之成果”。筆者留意到,有學者在會商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界線時,提出了“某種行動冒犯該法條就必定冒犯另一法條,想不冒犯都不成能”這一判定法條競合關系成立的尺度。應當說,這一尺度僅斟酌到法條競合中法條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的情況,而沒有顧及法條競合還包含法條之間存在穿插關系的情況,因此該尺度是不克不及成立的。

值得留意的是,對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與穿插關系的法條競合應該予以嚴厲區分。我國刑律例定的法條(犯法組成要件)之間的關系表示為中立、對峙、包涵、穿插4品種型。包涵關系是指一犯法組成要件的內在完整包括另一犯法組成要件的內在,在內涵上兩罪浮現鉅細圓關系的情況。穿插關系是指組成要件存在部門重合、內涵浮現穿插圓關系的情況。只要在這兩種關系存在的場所,才能夠構成法條競合。這里所說的包涵關系也就是特殊關系。由此可見,基于法條關系類型的分歧,固然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與穿插關系的法條競合均觸及犯法組成要件的重合題目,可是兩者是不克不及混為一談的。而“我國一些僅認可特殊關系的學者,并沒有徹底否認穿插關系的法條競合,而是將部門穿插關系的法條競合歸入特殊關系中”。在將穿插關系歸入特殊關系范圍的情形下,會招致呈現過錯地將“特殊法優于通俗法”這一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的法令實用準繩實用于剖析穿插關系法條競合處置的景象。

主意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的關系屬于想象競合的學者指出,在認可想象競合的昭示性能的條件下,就不克不及以為存在穿插關系的競合屬于法條競合,這種情形只能成立想象競合。所謂想象競合的昭示性能,是指由于行動人的行動具稀有個犯警內在的事務,在判決宣佈時,必需將其逐一列出,做到充足、周全評價,以便行動人與普通人可以或許從判決中得知什么樣的行動組成包養網 數個犯法,進而有利于完成特別預防與普通預防的科罰目標。這里的題目是,如上所述,穿插競合的構成,源于刑法對法益多正面的維護。是以,在穿插競合的場所,行動人的行動本質上僅侵略了一個罪名維護的法益,而并不觸及實在質上具稀有個犯警內在的事務的題目。如許,就只需求實用其所冒犯的數個法條中的此中一個法條就可以對該行動的犯警內在的事務停止充足的評價。

(二)穿插關系法條競合的處置準繩:重法優于輕法

與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屬于邏輯性的法條競合有所分歧的是,穿插關系的法條競合屬于評價性的法條競合。根據法條競合構成的道理,japan(日本)學者將法條競合分為邏輯性的法條競合與評價性的法條競合。在法條之間存在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中,特殊規則要比普通規則存在邏輯上的實用優先性。因此,其屬于邏輯性的法條競合。在其他關系的法條競合中,則需求既斟酌詳細情形,又斟酌價值判定的成果。如許,其他關系的法條競合就屬于評價性的法條競合。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是立法者有興趣而為的一種法條競合。由于存在特殊關系的法條之間在邏輯上存在特殊法條與通俗法條的關系,是以,應該尊敬立法本意,對其實用“特殊法優于通俗法”準繩予以處置。而在穿插關系法條競合的場所,存在競合關系的法條之間并不存在邏輯上的特殊法條與通俗法條的關系,競合關系是基于立法上錯綜復雜的硬性規則而發生的,故就其法令后果而言,“只能實用一個重法條,其他法條被排擠實用”。詳細而言,由于在這種場所并不存在何謂特殊法條、何謂通俗法條的題目,是以“特殊法優于通俗法”這一特殊關系法條競合的法令實用準繩在穿插關系法包養網 條競合的場所就沒有效武之地。在這種情形下,依據罪惡刑相順包養網 應準繩的請求,應該根據“重法優于輕法”準繩即選擇實用處分較重的法條科罪處分,由此就可以對行動人的行動停止充足的評價。對此,我國有學者指出,在交互競合的情形下,無論司法者采用存在競合關系的數個法條中的哪一條對個案現實停止評價,均可以到達對該現實停止正確評價包養網 的目標,而在法令沒有特殊規則法條實用的規定時,擇一重罪,更能表現立法者對該行動社會迫害性所持的否認立場。

需求誇大的是,固然確定穿插關系法條競合和否認穿插關系法條競合所觸及的情況屬于法條競合與確定其屬于想象競合的法令后果沒有差別,即均是實用重法,可是這并不克不及成為否認穿插競合與想象競合區分需要性的強無力的來由。在穿插競合的場所,實用重法停止處分并不是實用想象競合處斷準繩的成果,而是從刑法維護法益的目標看應當如許做。基于此,以為沒有需要嚴厲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只需組成要件之間存在“競合”關系,就從一重處分的“年夜競合論”的不雅點是不該當獲得支撐的。

(三)“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詳細實用

在認可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存在穿插關系法條競合的條件下,就“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詳細實用而言,有學者指出,當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的數額沒有到達特殊宏大的水平時,規則冒名行騙罪的1997年《刑法》第279條是重法,由於其沒稀有額較年夜的限制,並且在刑種上較1997年《刑法》第266條規則的欺騙罪多了褫奪政治權力,因此應以冒名行騙罪論處。但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數額宏大的場所,1997年《刑法》第266條是重法,由於其法定刑較高。上述不雅點并不完整合適1997年《刑法》第266條和第279條規則的現實情形。

在此,筆者聯合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數額的分歧情形對在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存在穿插競合場所的重法選擇實用題目停止會商。

外行為人說謊取財物的數額沒有到達較年夜水平的情形下,由于欺騙罪的成立稀有額較年夜的限制,是以不觸及組成欺騙罪的題目,欺騙罪與冒名行騙罪的穿插競合關系是不存在的,對行動人的行動應該直接以冒名行騙罪予以科罪處分。包養網

外行為人說謊取財物的數額到達較年夜以上水平的場所,往往觸及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穿插競合題目。以下聯合1997年《刑法》第266條規則的欺騙罪的3個法定刑幅度所對應的情況對該題目睜開會商。

其一,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數額較年夜的情形下,對應的欺騙罪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并處或許單處分金”(基礎犯的情況),而對應的冒名行騙罪的法定刑幅度則包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許褫奪政治權力”(基礎犯的情況)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情況)兩種情況。假如以為對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數額較年夜的行動可以實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許褫奪政治權力”這一冒名行騙罪的法定刑幅度停止評價,那么就意味著對既侵略財富好處又侵略國度機關威望及正常運動的行動所可以或許判處的最高科罰是3年有期徒刑。這與欺騙罪基礎犯的法定最高刑堅持了分歧。而欺騙罪是純真侵略財富好處的犯法,如許,對于行動人實行的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年夜財物的行動以欺騙罪的基礎犯論處,就漏掉了該行動對于國度機關威望及正常運動侵略的應有評價。而對于該行動以冒名行騙罪的基礎犯論處,則意味著對于行動人說謊取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年夜水平(說謊取大批財物)的行動與到達數額較年夜水平的行動停止了劃一評價。是以,從有利于貫徹罪惡刑相順應準繩的角度看,應該以為行動人實行的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年夜財物的行動屬于冒名行騙情節嚴重(情節減輕犯)的情況。此時,應該實用的冒名行騙罪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包養 許,外行為人實行的說謊取數額較年夜財物的行動組成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穿插競合的場所,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成果就應該是以冒名行騙罪對行動人的行動予以科罪處分。

其二,外行為人說謊取財物數額宏大或許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場所,包養網 對應的欺騙罪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而對應的冒名行騙罪的法定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情況)。此時,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主刑是分歧的,但后者多出了并處分金的附加刑,故后者屬于重法。是以,外行為人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數額宏大或許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動組成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穿插競合關系的場所,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成果就應該是以欺騙罪對行動人的行動予以科罪處分。

其三,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數額特殊宏大或許有其他特殊嚴重包養 情節的情形下,對應的欺騙罪的法但此刻,看著自己剛剛結婚的兒媳,他終於明白了梨花帶雨是什麼意思。定刑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許無期徒刑,并處分金或許充公財富”,對應的冒名行騙罪的法定刑幅度則依然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情況)。此時,冒名行騙罪的法定最高刑(10年有期徒刑)顯明低于欺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后者顯明屬于重法。是以,外行為人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數額特殊宏大或許有其他特殊嚴重情節的行動組成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穿插競合的場所,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成果依然應該是以欺騙罪對行動人的行動予以科罪處分。

由此可見,除說謊取財物數額較年夜的情況外,對行動人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財物的行動組成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穿插競合關系的情況,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成果均是按照欺騙罪對行動人的行動予以科罪處分。

三、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激發疑問的消解

由于對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穿插競合根據“重法優于輕法”準繩停止處置,觸及違反1997年《刑法》第266條后半段的“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和罪刑法定準繩的疑問,是以要論證對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穿插競合關系的情況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公道性,還有賴于對這兩個疑問的消解。

(一)違反“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疑問的消解

在此,起首觸及對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穿插競適合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能否違反1997年《刑法》第266條后半段的“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的疑問。前述主意“法條競合說”的部門論者恰是基于對“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的考量,以為冒名行騙罪只包括說謊取財物數額較年夜和數額宏大或許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而并不包含說謊取財物數額特殊宏大或許有其他情節特殊嚴重的情況。是以,對行動人說謊取財物數額特殊宏大或許有其他情節特殊嚴重的情況,便可以瓜熟蒂落地以欺騙罪的規則予以科罪處分,以知足貫徹罪惡刑相順應準繩的需求。前述主意“想象競合說”的學者以為,規則欺騙罪的1997年《刑法》第266條昭示:“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意味著只能采取“特殊法優于通俗法”準繩,即欺騙行動合適其他條則規則的,應該按照其他條則的規則予以科罪處分。如許,在冒名行騙罪的規則與欺騙罪的規則構成穿插競合的場所,假如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那么就存在違背1997年《刑法》第266條規則的題目。是以,為了忠于1997年《刑法》第266條中的“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的原意,學者們老是有興趣或有意地將一行動冒犯數罪名(如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關系解讀為想象競合,從而“理直氣壯”地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

如上所述,冒名行騙罪的規則與欺騙罪的規則之間并非特殊法條與通俗法條的關系,而是穿插關系。在1979年《刑法》關于欺騙罪的規則中,并沒有“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這一內在的事務。立法者在1997年《刑法》第266條關于欺騙罪的規則中增添該內在的事務,系基于集資欺騙罪等特別欺騙類犯法從欺騙罪平分離出來、自力成罪的立法現實情形的斟酌而作出的選擇。如許,1997年《刑法》第266條中的“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就顯明系針對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而言的,是對“特殊法優于通俗法”準繩的表達。這里的“還有規則”,實在就是指“還有特殊規則”。對此,我國立法機關的相干人士指出:“本條所說的‘本法還有規則的’,是指刑法對某些特定的欺騙犯法專門作了詳細規則,如分則第3章第5節規則的金融欺騙包養網 罪,第204條規則的說謊掏出口退稅罪、第224條規則的合同欺騙罪等”。既然規則冒名行騙罪的1997年《刑法》第279條不是1997年《刑法》在第266條規則的欺騙罪之外設置的特殊法條,前者就不屬于后者“本法還有規則”中的“還有規則”所指的情況。如許,在冒名行騙罪的規則與欺騙罪的規則存在穿插競合的場所實用“重法優于包養 輕法”準繩,就不違反1997年《刑法》第266條后半段的規則。

筆者也留意到,對于“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能否屬于對“特殊法優于通俗法”準繩的表達題目,有學者持否認立場,以為其屬于提示實用重法的彌補性條目。根據該學者的不雅點,我國刑法分則規則“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是為了完成罪刑相順應的目的,有需要提示司法職員在基礎規則之外,還存在可以或許對該行動停止評價的其他處分更重的條則,不克不及疏忽對重法條的實用。筆者以為,單從1997年《刑法》第266條后半段和其他條則關于特別欺騙犯法的規則看,這種不雅點就是不成立的。根據這種不雅點,在欺騙罪這一通俗犯法之外一切關于特別欺騙犯法的規則均屬于處分較重的規則。可是,1997年《刑法》第198條規則的特別欺騙犯法——保險欺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第224條規則的合同欺騙罪和其他金融欺騙犯法的法定最高刑均為無期徒刑。與欺騙罪的法定刑停止比擬,這些罪的法定刑要么低于欺騙罪,要么與欺騙罪堅持分歧,而均不觸及欺騙罪這一通俗犯法之外的特別欺騙犯法的規則屬于處分較重的規則的題目。實在,立法者想要表達“重法優于輕法”的意思,完整可以在法條中明白采用“本法還有處分較重規則的,按照規則”如許的措辭。

此外,有學者為處理對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穿插競適合用1997年《刑法》第266條后半段的規則所形成的罪刑掉衡困難,主意將“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經由過程實用補正說明的方式,將其懂得為“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較重’規則”。這現實上是將“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解讀為關于“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規則。可是,根據1997年《刑法》中表述“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規則,立法者應用的是有前(兩)款行動,同時(又)組成其他犯法的,“按照處分較重的規則科罪處分”如許的措辭。在統一部法令中,立法者在表述“重法優于輕法”準繩時,不成能應用兩種迥然分歧的表述。并且,從文義看,“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中觸及的兩處“規則”應該是指統一規則。也就是說,“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是指“本法還有特殊規則的,按照該特殊規則科罪處分”。可是,“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較重’規則”中觸及的兩處“規則”則未必是指統一規則。也就是說,“本法還有規則”中的規則既能夠是“較重”的規則,也能夠是“較輕”的規則。在“本法還有規則”中的規則屬于“較輕”規則的情形下,“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較重’規則”中的兩處規則就并不是統一規則。由此可見,將“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經由過程實用補正說明的方式將其懂得為“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較重’規則”,存在論證者基于論證需求而隨便誤解前者中“規則”文義的題目。

筆者還留意到,有學者為防止實用1997年《刑法》第266條后半段的規則形成罪刑不相順應的題目,主意將其懂得為欺騙罪的特殊關系法條競合的法令實用準繩的規則,而并不實用于欺騙罪的擇一關系法條競合的處置。進而,該學者以為,對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這種擇一關系的法條競合,無法實用“特殊法優于通俗法”準繩,而應該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在此,將1997年《刑法》第266條后半段的規則懂得為實用于具有特殊關系的法條競合,是值得確定的。可是,為了將“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用來處置欺騙罪與冒名行騙罪之間的關系而將該關系懂得為擇一關系,則是值得商議的。擇一關系,是指一個行動合適的數個組成要包養 件具有彼此排擠關系的情形。例如,關于偷盜罪的規則與關于侵占罪的規則之間就存在擇一關系。在存在擇一關系法條競合的場所,只能實用此中一個法條規則的組成要件,而排擠其他法條規則的組成要件的實用。如許,數個組成要件之間現實上就并非存在堆疊關系,而長短此即彼的關系。這并不合適成立法條競合必需具包養網 有的、一個行動合適的數個組成要件之間具有重合關系的前提。就被以為屬于典範擇一關系示例的偷盜罪與侵占罪之間的關系而言,既然兩者之間存在非此即彼的關系,那么,行動組成偷盜罪,就意味著行動不組成侵占罪;反之亦然。如許一來,就不成能以為偷包養網 盜罪與侵占罪之間存在一個行動既合適偷盜罪規則又合適侵占罪規則的法條競合關系。是以,假如以為欺騙罪與冒名行騙罪之間存在擇一關系,那么就意味著兩者之間存在不成能同時成立的排擠關系。這般一來,就不存在兩者之間法條競合關系得以構成的基本。

(二)違反罪刑法定準繩疑問的消解

除了上述違反“本法還有規則的,按照規則”的疑問,對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的穿插競適合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還會見臨違反罪刑法定準繩的疑問。

詳細而言,在穿插關系法條競合的場所,根據“重法優于輕法”準繩實用處分較重的法條予以科罪處分,面對著在特殊關系法條競合的場所所存在的不實用“特殊法優于通俗法”準繩而破例地彌補實用重法所形成的違背罪刑法定準繩的質疑。對于在特殊關系法條競合的場所可否破例地實用重法的題目,有學者以為,當一個行動同時冒犯統一法令的通俗法條與特殊法條時,在法令明文規則依照重罪科罪量刑和法令雖未明文規則實用通俗法條但也未作制止性規則,且實用通俗法條的規則更能表現罪刑相順應準繩的情形下,應該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予以科罪量刑。對此,筆者以為,在法令沒有明文規則根據通俗法條科罪量刑的情形下,以貫徹罪刑相順應準繩為來由破例地對特殊關系的法條競適合用通俗法條予以科罪量刑,簡直面對違背罪刑法定準繩的疑問。立法者之所以在通俗法條之外專門增設特殊法條,是由於即使在合適通俗法條規則的情形下,仍然不克不及消除某種行動基于具有某種(些)特別情形而具有類型上的特殊意義。“通俗法條和特殊法條之間不是輕法和重法的關系,而是準繩法與破例法的關系,即通俗法條和特殊法條的效率孰優孰劣的題目。出于各類復雜的立法斟酌,特殊法條輕于通俗法條的情形實屬正常。但即使特殊法條的處分輕,其法令效率依然優于通俗法條。”如許,在特殊關系法條競合的場所,在法令沒有明文規則根據通俗法條科罪量刑的情形下,根據“重法優于輕法”準繩而破例地實用通俗法條予以科罪量刑,就扼殺了立法者在通俗法條之外建立特殊法條所付與的特殊意義,將通俗法條的效率超出于特殊法條的效率之上。這般一來,特殊法條將形同虛設,其經由過程設置組成要件所表現的特殊犯法的法令定型性將無從得以凸顯。總之,在特殊關系法條競合的場所,“重法優于輕法”準繩不克不及成為特殊關系法條競符合法規律實用的彌補準繩。

在此,存在罪刑法定準繩與罪刑相順應準繩相沖突的題目。詳細而言,在特殊關系的場所,在通俗法條屬于重法而特殊法條屬于輕法的情形下,一方面,實用通俗法條予以科罪處分,不合適罪刑相順應準繩的請求,而實用特殊法條予以科罪處分,則可以或許表現罪刑相順應準繩的請求;另一方面,實用特殊法條予以科罪處分,合適罪刑法定準繩的請求,而實用通俗法條予以科罪處分,則違反罪刑法定準繩的請求。如許,就在特殊關系的場所、在通俗法條屬于重法而特殊法條屬于輕法的情形下是實用特殊法條仍是實用通俗法條予以科罪處分的題目而言,是根據罪刑法定準繩仍是根據罪刑相順應準繩,就會得出分歧的結論。對此,筆者以為,固然罪刑法定準繩和罪刑相順應準繩均處在刑法基礎準繩的地位,可是從兩者的位階關系看,前者是處于第一位的,而后者是處在第二位的。可以說,沒有罪刑法定準繩作為條件,罪刑相順應準繩是不成能完成的。基于此,japan(日本)學者甚至將罪刑相順應準繩作為罪刑法定準繩新增的內在的事務停止會商。如許,在罪刑法定準繩與罪刑相順應準繩相沖突的場所,就應該保護罪刑法定準繩而就義罪惡刑相順應準繩。正如我國粹者在闡述從舊兼從輕準繩與罪刑相順應準繩相沖突時所指出的,包養網 在停止法令實用時,從舊兼從輕是罪刑法定準繩的主要表現。即便其實用能夠招致量刑畸輕的成果,也是為保護罪刑法定準繩敷衍出的價格,而不克不及以貫徹罪刑相順應準繩為來由采取其他做法。換言之,應該以從舊兼從輕準繩作為斷定法條實用的第一原則,然后再斟酌若何完成罪刑相順應準繩。是以,在特殊關系的場所,在通俗法條屬于重法而特殊法條屬于輕法的情形下,基于優先貫徹罪刑法定準繩的請求,應該實用“特殊法優于通俗法”準繩,從而選擇實用特殊法條、排擠破例地選擇實用通俗法條予以科罪處分。包養網

不外,在穿插關系法條競合的場所,由于法條之間并不存在通俗法條與特殊法條的關系,是以,實用作為重法的通俗法條予以科罪處分就不會見臨違背罪刑法定準繩的疑問。現實上,如上所述,穿插關系法條競合并不觸及哪一個法條屬于通俗法條、哪一個法條屬于特殊法條的題目。如許,對其實用重法加以評價,就不會呈現在特殊關系的場所因實用作為重法的通俗法條而激發的扼殺立法者在通俗法條之外專門建立特殊法條而付與的特殊意義因此違反罪刑法定準繩的疑問。是以,實用重法,恰好表現了對其所觸及的行動的充足評價。這可謂在合適罪刑法定準繩請求的同時也統籌了罪刑相順應準繩的請求。

四、結語

冒名行騙罪的組成要件包含說謊取財物的內在的事務,該罪侵略的法益包括財富好處。在假充國度機關任務職員說謊取數額較年夜以上財物的場所,行動在本質上僅侵略了一種法益,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穿插關系的法條競合由此得以構成。對此,應該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停止處置。這既知足了罪刑相順應準繩的請求,也不違背罪刑法定準繩。固然我國相干的司法說明沒有指明冒名行騙罪與欺騙罪之間競合關系的性質,可是其保持實用“重法優于輕法”準繩的態度是值得確定的。

 

王志祥,北京師范年夜學刑事法令迷信研討院傳授、博士生導師

起源:《法商研討》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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