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蓓:論好處權衡方式在社會保證行政行動審查中的應找九宮格私密空間用
社會保證軌制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成或缺的軌制設定,觸及到每個社會成員、家庭和單元的親身好處,成為社會追蹤關心的熱門。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代,好處浮現錯綜復雜、堆疊碰撞的多元格式,由于社會保證行政範疇與平易近生直接相干,其表示出的好處沖突的劇烈水平也分歧于普通的行政爭議。行政審訊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渠道之一,理應施展主要感化。2008年4月,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充足施展行政審訊本能機能感化為保證和改良平易近生供給無力司法保證的告訴》中第一項舉動就是要審理好觸及社會保證類的行政案件。可是,一個廣泛性的題目是缺乏法令律例的明白規則,良多社會保證行政行動往往根據各地的政策履行,使得行政訴訟的符合法規性審查碰到窘境。
一、社會保證行政行動審查中的方式論窘境
以沈桂仙訴紹興市社保局案為例:沈桂仙系紹興市社會保險工作治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的參保對象。2002年7月23日,由浙江佳音衣飾無限公司為沈桂仙補繳 1994年1月至2001年12月的養老保險金22 852.80元,此中,按政謀劃進沈桂仙小我賬戶22 489.82元。2002年1月起的養老保險由沈桂仙按規則按月交納。2008年12月,沈桂仙退休,2009年2月16日,市社保局為沈桂仙審定養老保險金為648.64元。沈不服,向紹興市休息和社會保證局請求行政復議,該局保持市社保局的核準決議。沈遂狀告市社保局,以為已累計交納養老保險15年,并經社保局核準正常退休,但社保局最后審定的待遇為每月648.4元,不克不及享用最低養老金尺度,其審定顯明有誤,懇求法院予以撤銷。原告辯稱,被告于2002年1月初次餐與加入養老保險,按紹政發[2001]108號文件補繳1994年1月至2001年12月養老保險,屬“前補后延”繳費。依據浙江《關于完美企業職工基礎養老保險軌制的實行措施》(以下簡稱《實行措施》),“前補后延”職員不不克不及享用最低養老金尺度。原告對被告的養老金核準決議現實明白、實用根據對的、法式符合法規,懇求法院保持原告的決議。本案爭議核心在于:“前補后延”參保職員可講座場地否享用最低基礎養老金待遇,即《實行措施》第26條第(4)項的規則[1]能否有用的題目。一審法院合議庭爭辯很劇烈,無法構成同一看法:一種不雅點以為該條規則與《浙江省職工基礎養老保險條例》[2](以下簡稱《條例》)抵觸,應認定有效。另一種不雅點則以為該條規則與《條例》不相抵觸。二審法院亦掌握不準,向浙江省高等國民法院請示。[3]
在審理的社會保證類行政案件中,良多情形亦相似上述案例,即法令、律例甚至是規章都未對詳細的操縱細則作規則,良多下層法院對于法令、律例未明白的或規則不清的事項往往向下級法院請示,這在社會保證類行政案件中表示得尤為凸起。正若有學者所說:“我們過火地推重立法的最高性曾經損及法官實用法令經過歷程中的能動性,同時,對成文法的過火信任和概念法學的極重繁重影響,發生了對任何案件處置結論唯一性的疑神疑鬼。”[4]
筆者以為,在誇大能動司法的年夜佈景下,應經由過程方式立異,能動地處理法令實用中的有關題目。今朝好處多元化的格式己基礎構成,但調劑好處沖突的規定卻常常缺位;現有的響應規定,也往往生硬、滯后,特殊是社會保證行政任務中,個人空間往往是法令律例跟著政策的變更而變更,且分歧時代偏向性分歧,良多規則存在含混地帶。社會關系的轉型,招致成文法的修改跟不上時期節拍,立法破綻客不雅存在。要處理成文法穩固性與社會轉型之間的牴觸,法官應該實用迷信的法學方式論,即應應用好處權衡的法令說明方式。
二、好處權衡方式的引進
(一)好處權衡—一種法學方式論
我國臺灣學者楊仁壽對好處權衡的說明是:“法官在闡釋法令時,應解脫邏輯的機械規定之約束,而根究立法者于制訂法令時權衡各類好處所為之取舍,建立法者自己對各類好處業已權衡,而加取舍,則法義甚明。只要一種說明之能夠性,自須尊敬法條之文字。如有很多說明能夠性時,法官自須權衡現行周遭的狀況及各類好處之變更,以根究立法者處于本日立法時,所能夠表現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好處權衡。換邊走邊找,她忽然覺得眼前的情況有些離譜和好笑。言之,好處權衡乃在發明立法者對各類題目或短長沖突,表示在法令次序內,由法令次序可察看而得知立法者的價值判定。”[5]有學舞蹈教室者以為,法官停止法令說明時,不成能不停止好處權衡。[6]
筆者以為,好處權衡的本質是一種法官判案的思慮方式。這種思慮方式和概念法學的思慮方式是分歧的。概念法學的思慮方式是根據情勢邏輯的三段論方式停止判定,即以法令規則作為年夜條件,以詳細的現實作為小條件,然后依三段論法引出機械、情勢的結論。依據好處權衡方式,法院最后判決的根據不是直接的法令條則,而是好處權衡初步結論與顛末說明的法令條則的聚集。當案件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均有考量價值的好處沖突時,法官應本著尋求公平的義務心,應用其聰明,詳盡地審查和權衡個案中兩邊當事人的好處、社會公共好處,停止合適的取舍,從而做出完成個案公平的判決。[7]
(二)好處權衡的方式外行政訴訟中的實行
外行政法令關系中,行政主體和絕對人根據法令的界分送朋友有分歧的權利和權力。此中古代行政權利的存在是以當舞蹈場地局可以或許保護社會公共次序、促進公共好處、完成國民不受拘束成長為條件,是以,尊敬和保證國民權力的充足完成是一切行政行動的動身點和回宿,行政權利為國民權力的不受拘束享有和行使發明前提和供給保證,在此意義上,當局權利和國民權力具有分歧性。但是,以公共好處為目標的行政權利和以完成自我好處為目標的私家權力之間并非并行不悖,作為兩股活動的能量,它們彼此之間常常產生抵悟,正如法學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樣:“假如一個社會給施展小我積極性和自我主意留有余地,那么在彼此牴觸的小我好處之間確定會有沖突和碰撞。……但是,社會所碰到的費事還不只是小我(或小我群體)好處之間的牴觸與沖突。還有能夠產生一方為某個小我或小我群體好處與另一方是作為有組織的所有人全體單元的社會好處之間的沖突。”[8]行政膠葛如其他社會膠葛一樣,實質上也是好處沖突,且多種好處沖突交錯在一路是行政訴訟案件罕見的景象。[9]
由于行政審訊中觸及好處較為復雜,是以若何應用迷信的裁判方式將好處得以均衡外行政訴訟中尤為主要。行政審訊中的好處權衡表現外行政審訊的全經過歷程中。從立案開端就有能夠需求依據好處權衡的道理來處置絕對復雜的膠葛。在《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履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題目的說明》(以下簡稱《若干說明》)出臺后,國民法院1對1教學對疑問復雜案件的好處權衡有了較好的領導和根據,司法運動的余地獲得擴展,司法能動性也年會議室出租夜為增添。《若干說明》第58條規則:“被訴詳細行政行動守法,但撤銷該詳細行政行動將會給國度好處或許公共好處形成嚴重喪失的,國民法院應該作出確認被訴詳細行政行動守法的判決,并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響應的解救辦法;形成傷害損失的,依法判決承當賠還償付義務。”該條規則便是好處權衡方式外行政審訊中典範的詳細表現。在包管國度好處和公共好處不受喪失的同時,賜與絕對人必定的抵償,其價值就是完成法令後果和社會後果的同一。從這個角度來說,好處權衡的思慮方式與聚會場地器重社會後果的法社會學思慮方式是分歧的,它有利于處理我國以後社會、經濟成長中的1對1教學諸多法令困難,消減立法的滯后性給司法裁判帶來的消極感化。同時,這也是國民法院“能動司法”外行政訴訟中的主要表現。
(三)好處權衡方式的實行經過歷程
法國粹者弗朗索瓦·惹尼以為,法官完成好處權衡的方式應該是“熟悉所觸及的好處,評價這些好處各自的重量,在公理的天秤上對它們停止權衡,以便依據某種社會尺度往確保其間最為主要的好處的優先位置,終極到達最為可欲的均衡”。[10]由此可見家教好處權衡年夜致要經過的事況三個階段:
1.好處的發明經過歷程。法官對案私密空間件證據的查詢拜訪收拾經過歷程,就是探尋兩邊當事人背后所觸及到的分歧好處的經過歷程,把握的證據資料越充足,則對好處的發明和確認越周全、客不雅。法官針對個案詳細情況,分辨斟酌各方當事人行動的目標、方法、成果,從中尋覓查詢拜訪出好處之地點。查詢拜訪的好處起首應是一種合法的好處,合適普通社會不雅念、社會感情,非合法的好處不在好處權衡的范圍中。同時,這些好處必需是在特定的法令關系中表示出的好處,超越特定法令關系的好處也不在好處權衡的考核范圍中。需求留意的是,案件觸及到的好處并非城市被當事人所主意,故仍需求法官在尋覓好處時盡力發明周全、完全的好處,從而有利于終極裁判的做出。
2.好處的衡量經過歷程。這是好處權衡的焦點地點。法官要在斷定的好處基本上,對分歧的好處停止衡量,挑選出主要的、值得維護的好處,即斷定各類好處之間的位階,依據其各自的順序選擇斷定優先維護的好處。普通來說,好處權衡應遵守以下準繩停止:
(1)全體好處最年夜化準繩。好處權衡方式應用的條件往往是各方面好處存在著沖突,而此中一方面的好處的完成能夠將招致另一方舞蹈場地面好處的減損。好處權衡的成果應使各類好處盡能夠地最年夜化,這是好處權衡的方式存在的基本和普遍應用的來由地點。全體好處最年夜化應當是各方最基礎好處的終極表現,是讓當事人兩邊好處同時獲得最年夜的知足,即在充瑜伽場地足斟酌兩邊好處的條件下,使兩者好處之和最年夜。好處最年夜化準繩是經濟學上有名的帕累托最優狀況實際在審訊實行中的表現。
(2)傷害損失最小化準繩。這個準繩是前一準繩的彌補,由於有時只斟酌好處最年夜化缺乏以得出了了的結論,特殊是牴觸處理計劃不論如何design,都必將對敗訴一方形成必定傷害損失時,在此種情形下,必需斟酌哪種計劃形成的傷害損失是最小的。
(3)充足合法性準繩。斟酌一切應該斟酌的原因,消除一切應該消除的原因。停止好處權衡時,充足斟酌影響特定好處關系的各類原因是非常主要的,能否充足斟酌各類應該斟酌的原因,往往是好家教處權衡成果能否公平和公道的主要前提。
(4)社會普通尺度準繩。好處權衡要反應社會的普通價值不雅念,并增進社會的成長。好處權衡和法官對公平、法令價值以及社會景象的懂得和判定親密相干。盡管分歧的社會價值不雅念能夠招致好處權衡的成果分歧,可是在統一法令軌制下,分歧的法官不克不及因其小我的價值不雅念分歧而得出對統一現實的分歧判決。法官作為好處權衡的應用者,必需保持其司法決議應反應社會價值而不是他本身小我的價值。一個個人空間法官假如將本身的作為生涯規定的崇奉或行動習慣強加于社會,必將招致不公和過錯。是以不雅念必需反應社會而不該帶有小我情感。
3.好處的評判經過歷程。好處位階斷定之后,還需求論證其結論的對的性和妥善性,重要是論證社會後果。若沒有好的社會後果,再好的法令後果也只是一種文字上的自我觀賞。由於法令除了裁判膠葛、處理當事人之間牴觸之外,還擔當著另一個主要任務,即提倡一種社會行動,經由過程個案的裁判告訴人們,作甚公理作甚非公理。
好處權衡的終極成果應盡能夠依據好處權衡的準繩,最年夜限制地知足各類相干好處的請求,制訂出的計劃應在確保最優好處的同時,把讓會議室出租位好處的就義下降到最小水平,即應在主要好處的維護和其他相干好處的就義之間尋覓最佳均衡點,選擇出最優也是最接近公理的計劃,并對當事人停止說明和壓服,使他們廢棄本來分歧理的主意和看法,回回到法令的感性軌道下去。由於好處權衡只是一種法學方式,不克不及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根據,所以終極還要回到現行法令規范中的某一個詳細條則,以此作為裁判的法令根據,從法令邏輯上使好處權衡后的結論公道化。正如梁慧星傳授指出的:“好處權衡在得出本質判定后,必定要找到法令依據,不克不及直接從本質判定得出判決。”[11]繚繞好處權衡來選擇實用法令,考核所維護的好處能否違反了法令的系統化說明,能否與法令所尋求的基礎目的相違反。
好處權衡作為一種法令說明或許法官裁判的方式,終極的權衡成果依然要以法令之規則為基本,由于好處權衡是在法令無明文規則或許規則不清的情形下,先拋開對法令自己的斟酌,停止本質性判定。經由過程本質性判定來決議是維護此一方的好處仍是維護彼一方的好處,然后再從現行法令中找出最后裁判的依據。
三、好處權衡在本案中的應用
在回想了好處權衡的教學場地基礎佈景之后,再將視野轉回到沈桂仙訴紹興市社會保險工作治理局社會保證其他行政行動一案傍邊。在該案中,若何判定《實行措施》第26條第4項與《條例》能否存在沖突?
一種不雅點以為,《條例》第37條規則,樹立退休職員最低基礎養老金生涯保證軌制共享會議室。最低基礎養老金尺度按本地上年職工月均勻薪水的40%斷定。凡退休職員支付的基礎養老金數額低于最低尺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予以補足。《條例》第37條規則的自己并沒有對可以享用最低基礎養老金待遇的職員做限制規則,是以,但凡退休職員支付的基礎養老金低于最低尺度的,都可以請求社保機構補足。而《實行措施》第26條第4項的規則卻把履行“前補后延”的職員消除在外,是以,兩者存在問他後悔不?沖突。由于《實行措施》效率位階低于《條例》,是以《實行措施》第26條第4項與《條例》第37條沖突的情形下,國民法院不該實用《實行措施》第26條第4項。
而另一種不雅點則以為,該條規則與條例不相抵觸。起首,從《實行措施》的制訂權限來看,2002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浙江省職工基礎養老保險條例》(處所性律例)(以下簡稱《02年條例》)第57條規則:省國民當局依據本條例制訂實行措施。省國民當局于2006年8月28日下發的《關于完美企業職工基礎養老保險軌制的告訴》(處所教學場地性規章)第11條第(4)項規則:“詳細實行措施由省休息保證廳會同省財務廳制訂”,省休息保證廳會同省財務廳據此于2006年9月19日制發《實行措施》。故該《實行措施》屬規章受權制訂,具有法令效率。2008年5月30日修正后的《浙江省職工基礎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08年條例》)出臺后,該《實行措施》并未被廢除,應認定其效率;其次,《02年條例》第37條規則是針對正常繳費退休職員而言,“前補后延”參保職員不屬于正常繳費職員,屬擴面職員。何況《08年條例》已修正為“參保職員失業時代按時足額交納基礎養老保險費,并合適本條例第31條規則前提,其退休昔時計發的月基礎養老金低于本地上一年度月均勻基礎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地上一年度月均勻基礎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從修正后的條則內在的事務來看,最低基礎養老金待遇只實用于失業時代按時足額交納基礎養老保險費的參保職員,由于“前補后延”參保職員的“補繳(延繳)年限”不屬于“失業時代”,則不克不及實用最瑜伽場地低基礎養老保險的規則;再者,《實行措施》第26條第(4)項作這般規則,也是合適“雙低”(即低門檻準進,低尺度享用)請求的。完美企業職工基礎養老保險軌制的重要內在的事務之一是改造基礎養老金計發措施,將繳費時光是非和數額幾多與待遇程度掛鉤,樹立參保繳費的鼓勵束縛機制。被告沈桂仙系擴面后參保職員,不屬正常繳費職員,對該類職員,政策上已做了傾斜,為表現公正性及權力任務相順應準繩,在最低基礎養老金待遇享用方面做一些差別性規則,并無不當之處。故《實行措施》規則“前補事了?后延”參保職員不享用最低基礎養老金待遇,根據充足,合適我國養老保險政策。最后,從全省情形看,兼顧地域除紹興縣外,都實用該規則,觸及人數浩繁,如認定抵觸,勢必影響全省養老保險軌制的推動
筆者批准第二種看法。這一看法存在好處權衡方式的應用。本案中,起首碰到的題目就是《條講座場地例》第37條的規則中對“退休職員”涵義是沒有明白闡明的。抽象的法令規范和實際的詳細案情之向秦家時,原本白皙無瑕的麗妍臉色蒼白如雪,但除此之外,她再也看不到眼前的震驚、恐懼和恐懼。她以前聽說過。迷茫的間缺乏一座橋梁。這就需求法官經由過程法令說明,將文字轉化為行動規則。正如學者所說,法令只要經由過程說明來發明、彌補和修改才會1對1教學取得應用自若、融通無礙的彈性。[12]
若何界說“退休職員”的涵義,實在質就是一個好處權衡的題目。依據好處權衡的方式,起首,需求發明本案中存在沖突的兩個最焦點的好處,即對小我好處和社會保證政策穩固性的好處(社會好處)。其次,應依據好處權衡的方式對這兩種好處停止權衡。綜合全體好處最年夜化準繩、傷害損失最小化準繩、充足合法性準繩、社會普通尺度準繩等準繩對好處停止衡量,斷定各類好處之間的位階,依據其各自的順序選擇斷定優先維護的好處。“媽,這正是我女兒的想法,不知道對方會不會接受。”藍玉華搖頭。再次,對好處作出評判以為,養老保險軌制是一項政策性極強、觸及面相當廣的一項軌制,處置失慎極易發生群體性事務和社會不穩固原因。準繩上假如政策規則如無顯明與法令沖突,并且政策具有實際公道性的情形下,國民法院應該承認其效率,不宜等閒否認其效率。此外本案中的被告底本是不具有享有基礎養老金待遇的主體,后因紹興市的處所性政策對享有基礎養老金待遇的主體停止了擴面,被告曾經在擴面政策中受害。被告請求進一個步驟享用最低基礎養老待遇,不只在法令層面缺乏無力的支撐,並且從公道性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否認其懇求也未有不當。最后,經由過程本質性判定決議維護社保穩固好處優先的條件下,繼而又找到了實體法的根據后,做出了支撐第二種不雅點的結論。經由過程好處權衡方式的應用,使得底本難以化解的行政爭議得以化解。從本案看,好處權衡的方式也獲得較好的社會後果,在案件審理經過歷程中,當事法官將相干法令關系剖析經過歷程與上訴人釋明后,沈桂仙請求撤回上訴。紹興市中院裁定準予撤回上訴。案件美滿審結。
本案是一路典範的社會保證類平易近生案件,在以後“保平易近生”及誇大社會治理立異的佈景下,具有較年夜的實際意義。社會保證類行政法以維護弱勢群體好處為其法令精力,其實質是社會給付、國民受害。社會保證類行政法請求國民對改造結果共治、共用、共享,這也是社會保證類行政法實行的所等待的社會後果,即:社會協調。完美企業職工基礎養老保險軌制是構建協調社會的主要內在的事務,事關寬大職工的親身好處,其重要內在的事務共享空間之一是改造基礎養老金計發措施,將繳費時光是非和數額幾多與待遇程度掛鉤,樹立參保繳費的鼓勵束縛機制。對此,在國度同一的法令、律例及規章之外,各地出臺了不少規范性文件,如“基礎養老保險擴面”、“低門檻準進,低尺度享用”等。本案被告沈桂仙系擴面后參保職員,不屬正常繳費職員,對該類職員,社保政策上已做了傾斜,為表現公正性及權力任務相順應準繩,在最低基礎養老金待遇享用方面做一些差別性規則,并未違反公正公道準繩。是以,法官停止好處權衡時,應將這些原因都斟酌在內,只要如許,才幹保證好處權衡的結論對的和成果公平。
四、余論
好處權衡作為法令說明的一種方式,在審查社會保證行政行動時,處理法令規則不明白、法官缺乏裁判根據的困難時,供給了一種有用的方式論。但說明者針對個案停止價值判定的經過歷程,究竟是一種客觀性較強的行動,若何在包管法官小樹屋能動司法、增進裁判的傑出社會後果的同時,避免好處瑜伽場地權衡被肆意濫用,是需求當真斟酌的題目。筆者以為,避免好處權衡被濫用,應遵守以下準繩:
第一,要明白實用的條件。并不是一切的案件都需求停止好處權衡,對于那些案件現實明白、法令規范明白的,可以直接應用傳統的三段論。只要在法令沒有明文規則或雖有規則但推導出的成果不當那時,才啟用該方式;
第二小樹屋,要嚴厲遵守公正、公平、通明的法式停止。實體的妥善性和法式的符合法規性是并存的。為了使好處權衡的成果合法,應從技巧層面為裁判供給價值判定的方式,design合適思想邏輯的法式。共享會議室在操縱中,既有法官自力審訊的成分,又有包管裁判符合法規公道性的規范。每一經過歷程都應交流充足通明、公然、公平,法官應對全部思想經過歷程和結論作出說理和論證,闡釋發明好處、斷定好處位階等來由,以使裁判成果為當事人以及社會大眾所接收。為避免法官小我的擅斷,好處權衡經過歷程應受審訊組織(如合議庭、審委會等)的監視;
第三,在好處權衡時,要戰勝盡情,包管案件的妥善性,必需遵守好處的條理構造的紀律。法官在判案經過歷程中應遵守如許一種思想經過歷程:以當事人的詳細好處為出發點,在社會公共好處的基本上,聯絡接觸群體好處和軌制好處,特殊是對軌制好處停止綜合權衡后,從而得出妥善的結論,即對當事人的好處能否需求加以維護。[13]對當事人之間的好處停止權衡就應該在特定的法令軌制中停止,也只要在這種特定的軌制佈景中對各類分歧的好處停止權衡,才幹取得妥善的裁判;[14]
第四,好處權衡不克不及超出法令。好處權衡供給了一種思慮方式,它更有助于完成法令的本質公理,可是,并不是說本質判定可以代替法令,特殊是在實用法令準繩時,由於法令準繩指向不特定的行動與現實,因此具有極寬的涵攝面和極高的包涵性,法官應反復停止好處權衡,充足論證。法官在應用法令準繩停止本質判定時,需求依其體系的法令學問和個人工作技巧,往查驗和完成本質判定,好處權衡肇端于本質判定,經在情勢和本質之間反復、試錯,“情勢公理”(法令規定)往改正本質判定的誤差,限制法官盡情,并終極落腳于法令情勢。[15]
注釋:
[1]第26條第(4)項的規則,履行“前補后延”的職員,退休后不克不及享用最低基礎養老金待遇。
[2]《條例》第37條規則:“樹立退休職員最低基礎養老教學金生涯保證軌制。最低基礎養老金尺度按本地上年職工月均勻薪水的百分之四十斷定。凡退休職員支付的基礎養老金數額低于最低尺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該予以補足。”
[3]該請示案件在浙江省高等國民法院的案號為:浙高法行信復[2009] 14號。
[4]章劍生:“論好處權衡方式外行政訴訟確認守法判決中的實用”,載《法學》2004年第6期,第54頁。
[5]楊仁壽:《法學方式論》,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1999版,第175-176頁。
[6]梁彗星:“電視節目預告表的法令維護與好處權衡”,載《法學研討》1995年第2期,轉引自梁上上:“好處權衡的界碑”,載《政法論壇》2006年第5期,第67頁。
[7]黃英,彭懷峰:“布萊澤頓VS.易茲:誰該獲勝?—論好處權衡方式在審訊中的應用”,載《山東審訊家教》2008年第2期,第50頁。
[8][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式》,華夏出書社1987年版,第382-383頁,轉引自常有有:“為什么行政訴訟中要引進好處權衡準繩”,載《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4期,第93頁。
[9]王夕瑞:“好處權衡外行政審訊中的應用”,載《山東審訊》2009年第1期,第106頁。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令哲學與法令方式》,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152頁。
[11]梁慧星:《裁判的方式》,法令出教學場地書社2003年講座場地版,第196頁。
[12]趙冉初:“論法令實用中的好處權衡”,載《吉林省經濟治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3期,第91頁。
[13]梁上上:“好處的條理構瑜伽教室造與好處權衡的睜開”,載《法學研討》2002年第4期,第57頁。
[14]梁上上:“好處權衡的界碑”,載《政法論壇》2006年第5期,第71頁。
[15]李軍:“好處權衡論”,載《山東年夜學學報》(哲學社會迷信版)2003年第4期,第92頁。
作者簡介:裴蓓,浙江工商年夜學法學院講師。
文章起源:《行政法學研討》2011年第3期。